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輝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77,8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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