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輝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77,8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
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