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48號
原 告 圓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英
訴訟代理人 陳紀穎
被 告 林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唐佳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48號
原 告 圓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麗英
訴訟代理人 陳紀穎
被 告 林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