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62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三)新台幣伍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