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5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哲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零貳佰貳拾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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