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975號
原 告 唯格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村
被 告 呂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0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嗣
本院以104年度桃補字第2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對原告生
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
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及繳費資料維
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
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