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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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84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王馨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
壹佰零捌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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