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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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品均 即 郭珮君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6
2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