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劉○祐完整姓名及.
劉○娟完整姓名及.劉○鈞完整姓名及.共同法定代理人黃○伶完整姓名及.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侵訴字第一七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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