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181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水成 代理人 林玲 債務人 詹常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686│2.954│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686│3.223│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