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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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債權人 吳兆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林鳳樓 即津旺餐飲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欲請求之正確債務人(如為法人或商號,請提出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司促 字第 8343 號裁定(101.04.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壢勞小 字第 15 號(101.08.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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