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莊陳換
樓被告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智
劉文裕 羅耀勳
2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萬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故原告尚須補繳14,335元。
二、應補正被告億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