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即輔佐人 鄭緗綺 被告 鄭景紘 原名 鄭堯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所為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101年度訴字第175號),聲請解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鄭景紘因涉犯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被告雖坦承犯行,然與同案被告即 簡瑞寬張哲銘張哲瑜 彼此間之供述仍多分歧,亦與被害人即 鄭永福 之證述有所抵觸,而此部分尚待對證人進行詰問以為審理,始得釐清事實,況本案準備程序猶未終結,亦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在此之前,上開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仍然存在,亦有其必要,是聲請人上開所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允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意旨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尚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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