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48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兼法定代理乙○○人5
現於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台南縣山上
鄉明德債務人丙○○
55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請補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因動力有限公司、瑞士富達基金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謄(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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