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定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複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林禎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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