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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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17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文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及數量一、二部分,表明明確之違約金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