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20號上訴人即被告貿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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