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陳旺
3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林旅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凱林旅店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凱林旅店之組織型態為合夥,請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