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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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本院
103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應認已生抗告之法律效果。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