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本院
103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6月10日寄存於三張犁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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