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訴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淋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02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依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卉聆書記官魏美騰通譯簡文評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明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明淋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樓之順天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順天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負責會計業務及開立發票等商業憑證,係屬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及會計經辦人員。黃明淋、 連信添 、 古榮中 、 楊焜寶 、 林宏竣 (以上四人均經本院審結)、 許漢隆 (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等人均明知順天福公司與連信添、古榮中、楊焜寶、許漢隆之間並無販賣 牛樟木 殘材之事實,竟為掩飾其等故買牛樟木贓物之犯行,而分別與黃明淋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以每張新臺幣8,000元之代價,由連信添、古榮中、楊焜寶等人,另許漢隆則透過與其有犯意聯絡之林宏竣,分別以電話告知黃明淋其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及欲填載之購買牛樟木殘材數量、價格,由黃明淋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順天福公司開立順天福公司販賣牛樟木殘材予許漢隆、連信添、古榮中、楊焜寶等人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發票,並由林宏竣或不知情之其他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將附表所示發票交付予連信添(編號一)、許漢隆(編號二)、古榮中(編號三)、楊焜寶(編號四)等人持用,做為掩飾購買牛樟木贓物所用。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魏美騰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魏美騰本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行為人│發票號碼│發票日期│發票品名│發票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二││(即開立日期││││││人為買││)││││││受人)││││││├──┼───┼─────┼──────┼───────┼─────────┼──────┤│一│黃明淋│WT00000000│100年9月19日│木材(牛樟木殘│2萬5,600元。│無│││連信添│││材)。│││├──┼───┼─────┼──────┼───────┼─────────┼──────┤│二│黃明淋│UK00000000│100年6月22日│木材(牛樟木殘│2萬1,000元。│經林宏竣介紹│││許漢隆│││材)。││買賣。│││林宏竣││││││├──┼───┼─────┼──────┼───────┼─────────┼──────┤│三│黃明淋│SB00000000│100年2月12日│木材牛樟木殘材│2萬5,200元。│無│││古榮中│││)。│││├──┼───┼─────┼──────┼───────┼─────────┼──────┤│四│黃明淋│SB00000000│100年2月8日│木材(牛樟木殘│1萬2,600元│無│││楊焜寶│││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