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樓文豪 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被告 秦庠鈺
梁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4月30日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7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