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46號原 告 顏德中 即客臨廣告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潘俊良 被 告 東錡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真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蕭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