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林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