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威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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