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豐原榮民
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程春正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①提出 李穎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釋明李穎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之情事。
③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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