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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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951號債權人 吳文裕 債務人 陳宗仁 債務人 吳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宗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宗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宗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鳳英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六及六點二五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及六點二五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利息之聲請於法不合,爰惟查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吳鳳英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吳鳳英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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