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秉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農農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猷憲林世明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裔綝李宜蓁李麗枝
一、債務人名農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名農農藥有限公司、林猷憲即林世明、李裔綝即李宜蓁即李麗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伍佰零玖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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