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89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與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15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2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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