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關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收入,債務人僅依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內容記載,顯與事實不符。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96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2、債務人於96年及97年分別受有兆豐商業銀行利息所得新臺幣(下同)1103元及3537元,顯見其有相當之存款。債務人應提出96年1月起迄今,兆豐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該筆存款之金額流向及用途。
3、債務人於95年12月8日退出勞工保險。債務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係一次請領或按月請領,分別所請領之金額。若為一次請領,須說明所領金額之流向及用途。
4、提出債務人自96年8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債務人自96年8月起迄今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債務人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查詢費100元,並提出繳款證明影本,供本院函查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8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並說明其持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財產變動情形。
8、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9、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勿提出繳費單據)。
10、提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1、美商乙○銀行以債務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應詳述協商過程,並說明未能接受美商乙○銀行所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5515元債務清償方案之具體理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