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5號債務人甲○○
號5樓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確實說明債務人自東誠國際仲介經濟股份有限公司、雄懋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若是,應提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⒉承上,若為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
有失業補助金,領取金額及月數若干?⒊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債務人自陳95協商當時新光銀行未納入協商,至債務人需同時
負擔該銀行未列入協商之還款金額乙節,請說明每月還款新光銀行之金額若干?並提出自95年11月起每月還款予新光銀行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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