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50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25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訴訟代理人  洪明宏
被   告  黃浚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
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
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