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聲明人 謝登淵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謝登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0三年度聲字第六七四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李錦樑法官黃瑞華法官許仕楓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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