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請人琦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報案記錄或辦理掛失止付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