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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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斗崙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月銀 被告丙○○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
廖健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