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89號),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貞元書記官高雙全通譯莊淑芬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橡皮管壹條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8年11月2日22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
4鄰龍鳳新村72號其住處房間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高雙全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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