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8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
8,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