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呂月嬌
被 告 呂金城
被 告 呂培根
被 告 呂玉湖
被 告 劉本源
被 告 呂壬癸
被 告 王呂寶珠
被 告 呂寶銀
被 告 呂林罕
被 告 呂錦源
被 告 呂彩鳳
被 告 張建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呂月嬌等12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足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
陳明應為如何分割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
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
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代位之當事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
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
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聲請土
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被告林呂月嬌等12人最新
事欄勿省略)。另應查明被告等人是否為遺產分割,其被繼承人
是否除系爭之本件土地外己無其他遺產;並應提出相關之繼承系
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