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7號原告 楊靜枝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複代理人 宋銘樹 被告 劉耀元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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