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63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告鼎大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青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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