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
原   告 中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平定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萬泓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泓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701元,應繳裁判費10,7
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2
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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