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