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附民原告 葛肇芸 附民被告 韓世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簡字第70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為原告者,依同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為因該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前提,如非被害人則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韓世金被訴竊盜案件,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及卷內相關證據,被害人為 陳惠萍洪瀅淳張亭瑋黃巧柔 ,原告顯非本件竊盜案件之被害人。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