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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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進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謝進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進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且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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