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德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有期徒刑確定,共計2罪,如附表所示(第一審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因受刑人先就編號1部分撤回上訴,編號2部分經第二審撤銷自為判決仍處有期徒刑1年7月,原宣告應執行之刑失其效力)。經核所犯各罪完成日期,俱在民國103年2月18日首案判決確定前,應由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瑞德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