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4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伯霖選任辯護人林延慶律師
湯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內被告張伯霖選任辯護人除原載林延慶律師外,補充加載「湯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欄內被告張伯霖選任辯護人除原載林延慶律師外,應補充加載「湯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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