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反請求原告 杜青嫻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杜青嫻與反請求被告 陳東隆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0,3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請求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