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茂成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茂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茂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3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0日),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54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徐茂成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6月2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27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緩刑4年,於102年7月23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㈡緩刑期內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3年10月29日以103年度簡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本院因而以105年度撤緩字第192號裁定撤銷;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受刑人於106年6月27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454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1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5401號函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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