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91號聲請人 楊毓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四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四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14│├──┼────────────┼────────┼──┼──┤│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2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16│├──┼────────────┼────────┼──┼──┤│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0│1│65│├──┼────────────┼────────┼──┼──┤│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0│1│14│├──┼────────────┼────────┼──┼──┤│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0│1│14│├──┼────────────┼────────┼──┼──┤│0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0│1│5│├──┼────────────┼────────┼──┼──┤│0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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