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93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勝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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