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六│九十六││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四七七五│四七七五│├───┼───┼─────────────┼─────────────┤││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六│九十六│││案├─┼─────────────┼─────────────┤│後││字│訴│訴│││號├─┼─────────────┼─────────────┤│事││號│三0一八│三0一八││├─┼─┼─────────────┼─────────────┤│實│判│年│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十│十│││期├─┼─────────────┼─────────────┤│││日│十二│十二│├───┼─┴─┼─────────────┼─────────────┤││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六│九十六││確│案├─┼─────────────┼─────────────┤│││字│訴│訴││定│號├─┼─────────────┼─────────────┤│││號│三0一八│三0一八││判├─┼─┼─────────────┼─────────────┤││確│年│九十六│九十六││決│定├─┼─────────────┼─────────────┤││日│月│十一│十一│││期├─┼─────────────┼─────────────┤│││日│十四│十四│├───┴─┴─┼─────────────┼─────────────┤│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二│││六七四號│六七四號│└───────┴─────────────┴─────────────┘┌───────┬─────────────┬─────────────┐│編號│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三│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三│││時四十分為警採尿前二十六小│時四十分為警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許│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六│九十六││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六四六六│六四六六│├───┼───┼─────────────┼─────────────┤││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九十六│九十六│││案├─┼─────────────┼─────────────┤│後││字│訴緝│訴緝│││號├─┼─────────────┼─────────────┤│事││號│一七六│一七六││├─┼─┼─────────────┼─────────────┤│實│判│年│九十七│九十七│││決├─┼─────────────┼─────────────┤│審│日│月│八│八│││期├─┼─────────────┼─────────────┤│││日│二十九│二十九│├───┼─┴─┼─────────────┼─────────────┤││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九十七│九十七││確│案├─┼─────────────┼─────────────┤│││字│訴緝│訴緝││定│號├─┼─────────────┼─────────────┤│││號│一七六│一七六││判├─┼─┼─────────────┼─────────────┤││確│年│九十七│九十七││決│定├─┼─────────────┼─────────────┤││日│月│十│十│││期├─┼─────────────┼─────────────┤│││日│二十七│二十七│├───┴─┴─┼─────────────┼─────────────┤│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板橋地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六七四四號│六七四四號│└───────┴─────────────┴─────────────┘